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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闻】招标新政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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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新政对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嘉宾简介:
  李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硏究员,中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方案的制订者之一,受国家委派主持了卫生部在河南进行的招投标试点工作,是目前刚刚结束的八省市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方案的设计者,也正在参与国家有关医药流通改革方案的调研与制定,是国家医药行业招投标首席顾问专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对我国药品流通总的影响主要有:扩大组织规模和采购范围;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现方式;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强化对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
  扩大组织规模和采购范围
  政策变化:原有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是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原则上应联合进行,单一招标人由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证;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而《若干规定》则改为: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鼓励市(地)进一步联合或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工作规范》中对投标人要求是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如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需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代理商分销证明和采购记录都可以证明其药品来源的合法性。
  《若干规定》则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影响:将改变今后集中招标采购的业务模式。会使药品采购集团规模扩大、数量减少;药品集中采购将从以成交为目的逐步转变为以准入、限价为目的,在供应商评审和价格评审分离的基础上,将逐步形成重点品种跨省市联合、一般品种全省联合的采购模式;
  导致两种采购模式并存局面的终结。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将从根本上触动医疗机构现有采购系统,结束集中和分散两种采购模式长期并存的格局80%的药品采购金额?按品种计算基本涵盖了采购金额占总量0.03%的品种?包括了除中草药和特殊管理药品外的绝大部分临床用药?医疗机构机构现有采购系统将失去存在价值?建立以集中采购为组织形式的新型采购制度?实现药品采购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使集中采购的制度化成为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
  改变传统药品流通渠道。要求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的批发企业为投标人?投标主体将由批发企业向生产企业转变,形成全国一体化的药品流通市场;药品批发企业将开始物流化转变,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将把成交品种委托批发企业代理配送,以契约方式形成成交品种的配送服务体系;生产企业同集团化的医疗机构直接交易,药品批发企业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商业职能,使流通环节减少,效率提高,成本降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得以全面深化。
  今后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立足于彻底转换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以药品采购为突破口,在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器材乃至所有物资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形成集体决策、公开透明、购销分离、人机对话的运行机制;
  同时,集中招标采购的决策机制将更专业化?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也将更加社会化。医疗机腹的采购职能被剥离,实现进销分离,形成以省或省辖市为组织单位的集中采购制度;集中招标采购的实现方式更加信息化。改变人对人的采购方式,实行医疗机构上网采购,医药企业上网销售,行政机关上网监管,形成人机对话的采购、销售和监管机制。
  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政策变化:原《工作规范》要求招标药品降价后的价差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分配,先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照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计办价格 2001 88号)
  现《若干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医疗机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原《工作规范》中,中标药品的货款结算办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决定后载入药品购销合同。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结算货款
  现《若干规定》要求: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
  原《工作规范》:招标人对纳入本单位购销合同的药品应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由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现 《若干规定》:药品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一个品种有几家企业中标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向每家中标企业采购药品的数量。
  原《工作规范》:招标人可以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标准范围内,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作为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当地建立了集中招标采购数据中心的,招标人可以利用电子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除需要补充和澄清的项目外,不得向投标人索取纸质证明文件。
  现《若干规定》简化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文件范本》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
  影响:首先,实行顺加作价,患者将得到集中采购的大部分好处。以海南省为例,该省对集中采购成交药品实行顺加作价,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价率2001年为6.15%?2002年为14.84?2003年为14.98%?平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2004年?国家发改委大幅度降低24个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限价?海南省医疗机构同期执行的临时零售价约有70%低于调整后的最高限价?平均价格水平约比调整后的价格低13%。
  其次,企业利益受到关注。对货款结算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货到之日起60日回款,从控制库存和加快资金周转两个方面,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02年,全国医疗机构期末药品库存约140亿元,年资金周转6.5次,库存量约8周(天津约5周),将平均库存量控制在2周左右,可以盘活资金上百亿元;2003年,全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支出约1200亿元,执行卫生部等部门的规定,集中采购的货款结算每提前一个月,可以为企业盘活资金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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